布尔杜尔·穆罕默德·阿基夫·埃尔索伊大学
KVKK告知文本
1. 数据控制者
本告知文本由布尔杜尔·穆罕默德·阿基夫·埃尔索伊大学(MAKÜ)作为数据控制者,根据2016年3月24日第6698号《个人数据保护法》(KVKK)第10条以及2018年3月10日第30356号《官方公报》发布的《关于履行告知义务应遵循的程序和原则公报》编制。
作为MAKÜ,我们根据KVKK并在以下所述目的和范围内处理您的个人数据,并采取必要的行政和技术措施保护您的数据。
2. 数据主体
本文告知的个人数据主体包括学术和行政人员、候选学生、调解员、员工、候选员工、审计员、新闻相关人员、评审委员会成员、公共机构工作人员、参与者、非全日制学生员工、承租人、毕业生、学生、实习生、候选供应商、供应商员工、供应商授权代表、产品或服务接收者、家长/监护人/代表、访客以及其他第三方。
3. 所处理的个人数据
· 身份信息(姓名、父母姓名、出生日期、出生地、婚姻状况、身份证序列号、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等)
· 联系方式(地址号码、电子邮件地址、联系地址、注册电子邮件地址(KEP)、电话号码)
· 位置信息(所在地点的位置信息)
· 人事信息(工资单信息、纪律调查、入职文件记录、财产申报信息、简历信息、绩效评估报告等)
· 法律程序(与司法机关往来文件中的信息、案件卷宗中的信息)
· 客户交易(发票、期票、支票信息、订单信息、请求信息等)
· 物理场所安全(员工和访客的出入记录信息、摄像记录)
· 交易安全(IP地址信息、网站登录退出信息、密码和口令信息)
· 风险管理(为管理风险而处理的信息)
· 财务(发票信息、IBAN号/银行账号、财产信息等)
· 职业经历(文凭信息、参加的课程、在职培训信息、证书、成绩单信息、机构和职称信息等)
· 视觉和听觉记录(照片/视频记录)
· 协会会员信息
· 工会会员信息
· 基金会会员信息
· 健康信息(残障状况信息、血型信息、个人健康信息等)
· 刑事定罪和安全措施(有关刑事定罪和安全措施的信息)
4. 个人数据及数据处理原则
与身份已确定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均为个人数据。身份和联系方式、健康数据均可作为个人数据的示例。您的个人数据依据以下基本原则处理。
· 符合法律和诚信原则
· 准确并保持最新
· 为特定、明确且合法的目的进行处理
· 与处理目的相关、有限且适度
· 按相关法律规定或为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期限予以保存。
5. 个人数据处理目的
我校收集的您的个人数据,
· 开展应急管理流程
· 开展信息安全流程
· 开展候选员工/实习生/学生选拔与安置流程
· 开展员工满意度与归属感流程
· 履行员工劳动合同及法律法规产生的义务
· 开展员工附加权益和福利流程
· 开展审计/伦理活动
· 开展教育活动
· 开展访问权限管理
· 确保各项活动依法合规开展
· 开展财务和会计事务
· 保障物理场所安全
· 开展任命和指派流程
· 跟进和开展法律事务
· 开展内部审计/调查/情报活动
· 开展沟通活动
· 规划人力资源流程
· 开展/监督业务活动
· 开展职业健康/安全活动
· 开展保障业务连续性的活动
· 开展物流活动
· 开展商品/服务采购流程
· 开展商品/服务销售流程
· 开展商品/服务生产和运营流程
· 开展客户关系管理流程
· 开展面向客户满意度的活动
· 组织与活动管理
· 开展绩效评估流程
· 开展广告和宣传流程
· 开展风险管理流程
· 开展保存和归档活动
· 开展合同流程
· 开展战略规划活动
· 跟进请求/投诉
· 保障动产和资源安全
· 执行薪酬政策
· 保障数据控制者运营安全
· 外国人员工作和居留许可手续
· 开展投资流程
· 开展人才/职业发展活动
· 向授权人员、机构和组织提供信息
· 开展管理活动
· 建立并跟进访客记录
根据第6698号法律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个人数据处理条件,为上述目的进行处理。
6. 收集个人数据的方法及法律依据
我校通过自动或非自动方式(电子或实体环境)取得的您的个人数据;在法律明确规定、为数据控制者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,或在KVKK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个人数据处理条件和目的范围内收集。
7. 个人数据的传输
我校处理的个人数据,根据法律第8条和第9条规定,在境内与相关自然人(如律师、调解员)或私法法人(如大学、银行)、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,以及以YÖK为首的授权公共机构和组织共享。
您的个人数据在境外与合作大学、网站和社交媒体公司共享。
8. 个人数据主体在法律第11条项下的权利
个人数据主体享有以下权利,
· 了解个人数据是否被处理,
· 如个人数据已被处理,请求获得相关信息,
· 了解个人数据的处理目的以及是否按照该目的使用,
· 知悉个人数据在境内或境外被传输给的第三方,
· 如个人数据被不完整或错误处理,要求予以更正,并要求将该范围内所作处理通知个人数据被传输给的第三方,
· 尽管个人数据已依照第6698号法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,但在处理原因消失时,要求删除或销毁个人数据,并要求将该范围内所作处理通知个人数据被传输给的第三方,
· 反对仅通过自动化系统分析已处理数据而产生对本人不利的结果,
· 因个人数据被违法处理而遭受损害时,请求赔偿损害。
作为个人数据主体,您可通过填写“KVKK申请表”,将您关于上述权利的请求寄送至德伊尔门莱尔街区杰瓦特·萨伊勒大道No: 120/9/1中心/布尔杜尔地址,或使用您此前向我校告知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至kvkk@mehmetakif.edu.tr,或发送至我校的maku@hs01.kep.tr注册电子邮件(KEP)地址。
您的申请将根据请求的性质,尽快且最迟在三十日内免费办结。但是,如该处理另需费用,可收取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确定的收费标准中的费用。


